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27日表示,对税务部门征税成本审计调查情况显示,征税成本管理中还存在着人员支出水平较高、预算管理体制未理顺等问题。
我国征税成本较高是一个公众早已关注的问题,但在审计报告中专门提出还不多见。
那么,谁应该对征税成本的较高支出负责呢?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税收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纳税服务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而在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长期受到忽视,这一方面与传统的儒家文化强调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关,因为它未在反方向上强调社会对个人权利的界定和保护;另一方面,在我国的税收立法和实践中,纳税人都以纳税义务人的身份出现,而忽略了其权利人的身份。根据政治学的观点,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的双方任何一方不履约,必然导致责权对等关系的失衡。换句话说,只要不改变纳税人权利弱势的状况,那么,征税成本支出处较高就不可能改变。
纳税人权利缺位是征税成本支出处较高的主要原因。我国传统上对税之概念的界定,一贯强调税的强制性、权力性与无偿性,并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取得为其首要职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尤其是财产权的保障却被置于次要地位。由此,作为政府代言人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的征收上理所当然地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很大程度上忽视了纳税人的私权利,征纳双方的主体地位明显不平等。因此,造成纳税人权利的弱化,也造成征税成本的过高。
纳税人是否拥有权利或拥有怎样的权利,首先是一个政治或法律问题。根据公共服务理论,税收管理越来越重要的内容在于帮助纳税人实现他们的纳税义务,而非试图通过监督来控制或驾驭纳税人。为此,税务机关不仅要以积极行动推进依法治税,而且有责任确保税收法制在实质和程序上都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税务人员不仅要回应纳税人的需求,而且更要关注建设国家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
在笔者看来,承认并保护纳税人应有各项权利的完整性和具体性,改变纳税人的消极被动地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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