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士余
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发展的大环境中,地方金融机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资产规模、资产质量与经营效益同步提升。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经营机制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取得了基础性的成果。
一、金融创新是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
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应当立足“地方”、加快创新,才能突破传统思维的路径锁定,比如有抵押才能放贷,大企业贷款更安全,做大了才能做强,监管部门没有规定的业务不能做等。地方金融机构的优势,在于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市场需求、客户结构、信用文化以及风土人情的了解,在于其经营机制灵活、决策链条短,在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开发出差异化的产品,是地方金融机构在与大银行和外资机构竞争中占据市场、获得回报的关键。具体地说,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结合当地市场的特点,根据区域内不同的服务需求,进行产品梳理和产品组合,让更多的当地客户能享受个性化服务,从而在开拓市场的同时提升客户的忠诚度。农户贷款、城镇就(创)业贷款、教育贷款、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等应当始终是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基础产品。在国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社区银行都是以这些业务为主题,以个性化服务为特色。
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当地中小企业有其天然信息优势。从各地区实际情况看,广大中小企业一直是中小银行赖以存在的基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刚刚起步,风险投资的创业板还没有推出,中小企业尤其是创业性企业的发展更多依赖于银行融资。客户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抵押物品种较少,农业保险制度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地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及客户放贷比较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中国是二元经济特征突出的发展中国家,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每年有一千万城镇人口要就业,主要依靠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自我创业来实现就业。这是地方金融机构宝贵的发展机遇。地方金融机构必须充分利用对客户的了解进行金融创新,以适应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和劳动者自主创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是地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应考虑向相对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避免“小而全”的分散经营模式,有利于集中有限资源发展强项业务,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中小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由于受到其信贷资源的限制,不可能从事“金融百货公司”式的综合业务,它们之所以在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就在于它们分工细化,具有与中小企业的近距离、贴身服务等特点。地方金融机构可以创新抵(质)押担保贷款模式,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股权质押、存货与原材料动产质押等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地方金融机构还可以结合地方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进行业务创新,大力发展“公司+农户”,“期货+订单”,“批发+零售”,“保险+信贷”等组合式金融业务;积极发展林权、地上收益权、水域滩涂和五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贷款。
三是地方金融机构要在"深耕地方,做特做优"的基础上,围绕客户需求,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开展跨地区的业务联合和相互代理。围绕发展的需要,各种具有不同业务强项的地方金融机构可尝试交叉持股,以股权为联系,组成一个综合性的中小银行体系,这样做既避免大银行的高昂组织成本,又加强了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此外,地方金融机构还可以与大银行、大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代理、贷款组合、资金融通以及吸收大型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等合作。
四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在权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将部分好的资产通过出售或证券化来解决流动性的问题和信贷扩张的资金瓶颈。
二、当地政府应当为地方金融机构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地方政府在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大有可为。一是地方政府应承担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领导责任,形成支持地方金融机构金融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二是充分发挥当地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风险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担保风险的补偿和担保机构的激励,提高商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的积极性,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三农";三是牵头组织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四是在地方政府权限内,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税费给予优惠。但是,不要用行政力量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捆绑式的合并重组。
三、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快基础性的制度建设,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创新与发展
一是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业基础性制度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对建立一个有效竞争的中小金融体系非常重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存、贷款构成的小额比重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稳定经营非常显著。当少数中小地方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必须市场化退出时,可以保证金融服务的持续性。
二是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贷政策指引,对农户贷款、农业贷款、助学贷款、就(创)业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等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向全社会公布,从而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引导诚信建设和金融机构的信贷价值取向。
三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是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提升金融机构对"三农"贷款安全度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在WTO绿箱允许范围内政府财政支持和保护农业产业的主要通道。
四是鼓励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加快发展中小企业的高收益债券和创业板的推出。通过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可以带动地方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五是对金融机构从事"三农"金融业务要制定相应的(国家层面)财税支持政策;国家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并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共同出资建立和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基金体系。
六是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对地方金融机构推出的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产品,只要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且风险可控,就应予以支持和鼓励。
(本文是根据作者8月30日在全国地方金融第十二次论坛的发言摘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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