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特别提醒,“不能借发放贷款之机搭销保险、基金等产品,不能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能变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银监会拟加强信贷监管,防止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央行刚刚明确了支持小企业信贷的具体政策,银监会的配套政策便随之而至。
这一名为《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单独列出各级分支机构支持的小企业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单独定价,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银监会特别提醒,“不能借发放贷款之机搭销保险、基金等产品,不能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能变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民间资本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可适当增设机构网点。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适当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范围,加快审批进度。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疏导民间借贷活动。加快建立适合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违约信息通报机制以及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监管部门一周时间内第四度就小企业贷款作出高调表态。
此前一天,央行刚刚发布《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三农”、小企业、灾后重建的信贷支持》的新闻稿,明确加强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早报记者注意到,央行在此次新闻稿中特别提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加强核实、监督”。
更早以前的8月27日,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银监会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会议上亦再三强调,保证新增贷款额度用于小企业。
颇为巧合的是,银监会主刘明康在最新一期《中国金融》上撰文谈到了“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要求。
其指出,银行业在“保、压“的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不得巧设名目额外收费,也不得借发放贷款之机搭销保险、基金等产品,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投资银行服务条件,不得变相收取一切不合理的费用。
刘明康特别强调,2008年年初以来,受信贷规模控制的影响,相关行业的贷款增速与总需求形成强烈的反向对比,特别是农业发展贷款、小企业融资服务以及正常的房地产贷款三个方面的压力有增无减,2008年下半年面临的矛盾和任务会更加突出。
刘明康要求,密切关注和科学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并购困难的同业,防范较大面积的资金链断裂给银行业带来的冲击。
刘明康同时督促商业银行针对部分城市进行住房按揭贷款压力测试和场景分析,做好房地产风险的预警和控制工作。
刘明康还谈到,要指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扩大小额贷款试点。
无巧不成书。昨日有媒体传出消息称,银监会正就贷款监管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
据报道,征求意见稿将会要求金融机构对每一笔贷款实行“支付管理”,即要求金融机构在切实了解企业所获取每一笔贷款的真实用途后,有的放矢地放贷。
“从短期来看,银监会无疑是想通过加强监管,防止资金流入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一位接受早报记者采访的某银行高层坦承,“银监会一下子管‘紧’了,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企业,短期内日子都不好过。”
接受早报记者采访的另一位银行高管亦认为,银监会上述举动无疑对商业银行的放贷业务提出了更为严厉的要求。
“按照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第一稿,银监会采取的是‘世行模式’,简单地说,就是银行根据企业的具体交易行为,将贷款直接打到最终的债权人账户,而不经过贷款人。”该负责人说,“但从现在的规定来看,银监会的监管要求显然变得更高了。”
事实上,就在近日,银监会相继出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三个送审稿。这三个规定的核心精神都在于改变现行的贷款管理模式,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最终收款人账户,严格治理信贷违规挪用。
显见的事实是,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时指出,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和19家分行共计有58.41亿元贷款违规进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领域。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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