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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部门不能借个人信息谋利

  “公安机关或电信经营企业如对外出售他人信息,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是否将受到法律约束?付费查询公民身份资料信息的商业行为,会否被追究责任?伴随着人们对个人信息被泄露现象的更多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期待也日益升温。

  近日有媒体报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草案”)已经呈交国务院。据称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对此,一位参与起草该法的法学专家昨天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尚不确定草案是否已“到了国务院”,但“目前我国针对政府信息和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进程很快,也是现实发展需要”,而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尤其迫切。

  现实的迫切需要

  湖北省传播法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将信息分为政府信息、个人信息,分别制定法律规范,是因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保护个人信息从理论上来说是无条件的,这既是宪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社会公德。”

  担任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曾负责起草草案专家建议稿,分别形成了中期与最终研究报告。

  据其介绍,报告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问题、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刑事责任问题等内容。

  “所谓个人信息,既包括个人的身体信息,也包括个人的活动信息或者叫做社会信息。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在学术界没有争论,但是保护公民的社会信息范围究竟有多大,确实值得认真研究。”乔新生告诉记者。

  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行为

  乔新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制定的法律,该法“既约束政府的行为,也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他举例说,在房地产买卖中,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必须搜集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政府披露房地产交易信息时,必然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那么个人信息法在这方面同样会有具体规范。

  乔新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免费公开,任何借助于商业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现在个别政府机关为了办事方便,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售给商业网站,这是一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对此作出规定。

  他举例说,比如公安机关或电信经营企业对外出售他人信息,那么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身份证查阅只能到公安机关办理,任何经营型网站都不得从事此项业务。如果公安机关将自己所掌握的身份证信息出售给商业机构,那么应当追究公安机关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方式多种多样,公民个人在政府机关的登记资料或者商业机构填写的信息,可能会被某些信息搜集机构所掌握;而一些专门从事信息经营的组织或者团体,也会利用统计学上的方法来搜集公民的个人信息。

  乔新生认为,从何种渠道获得个人信息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利用个人信息。假如把个人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者利用个人信息威胁他人,那么其行为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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