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为券商带来新商机海通证券预计,未来两年券商可交换债券承销业务收入将达36.50亿元和36.25亿元
本报讯 昨日,海通证券表示,旨在缓解“大小非”对二级市场冲击的可交换债券的推出,将为券商带来新商机,预计在2009年和2010年,券商可交换债券的承销业务收入将达到36.50亿元和36.25亿元。
海通证券分析师谢盐说,可交换债券将直接增加券商债券承销业务收入。并且,在证券市场实现股票全流通的条件下,可交换债券有利于股东利用进行股票市值管理,从而为券商带来后续的市值管理业务收入。同时,由于可交换债券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减缓对股价的减持压力,从而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稳定的股市表现可间接对券商股业绩构成利好。其中,承销业务和股改业务市场份额居前的大型券商,如上市公司中的中信证券将获得较高的可交换债券承销业务市场份额。
谢盐表示,根据中国登记结算公司2008年6月统计月报披露的“大小非”解禁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6月,由于股权分置改革而形成的限售股份共4572.44亿股,累计解禁股数量为842.96亿股,其中累计减持股数量为250.07亿股。除了上述“大小非”以外,还有比重更大的四类存量限售股部分:IPO形成的发起人限售股,定向增发的限售股份,高管持股的限售部分,公司IPO时战略配售机构的限售股份。根据Wind资讯,2008-2010年,这五类限售股份到期解禁总市值分别为2.22万亿元、4.06万亿元和4.41万亿元。海通证券预计,2008-2010年IPO和增发等融资活动新增限售股市值将分别为0.53万亿元、0.60万亿元和0.68万亿元。根据海通证券测算,2008-2012年,我国券商可交换债券的承销业务收入将分别为5.80亿元、36.50亿元、36.25亿元、10.09亿元和5.37亿元。
据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债券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要素与可转换债券类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等。不同之处是两者的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并且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最后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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