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追责办法》)规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讯,行情)以及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确定转让、收购价格,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以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等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
申银万国分析师蒋健蓉对记者表示,此次《追责办法》的发布使国有股违规转让责任的追究有法可依,更加具有操作性。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讲,在责任到人、罚则明确的情况下也能促使其规范自身的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
《追责办法》规定,企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资讯,行情)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以及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刘丽靓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