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措施提升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本报记者 丁冰 北京报道
保监会昨日发出通知,要求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不断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质量。
这份向各中资产险公司、各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出的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必须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
另外,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组织各保险公司进一步统一、规范各公司交强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等理赔简化、创新机制。各地保监局对于恶意拖赔、惜赔等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
交强险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出台两年多来在投保金额、赔偿数额、理赔等方面一直备受指责。近期北京昌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121起案件中,保险公司仅对其中一起的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而法院判决受害人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则有78件,为此法院9月11日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
保监会在6天内就此事已作出三次回应,称保监会将立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本着积极、开放的态度,认真研究该司法建议,并尽快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或出台解决措施、办法和建议,以进一步推进交强险制度的不断完善。
业内专家指出,交强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垄断性、社会性和公益性。它的设置是为了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但由于经验不足,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有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有关定价、运营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使这一公益性保障产品更能产生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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