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以及以往税费负担相对较重等因素,导致土地荒芜情况越来越普遍。而在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将承包土地转租于外来投资企业建厂用地,也已相当普遍。
如果确如报道所言,按照林改的经验,土地也可以作为农民的财产存在,而不只是生产资料,可以抵押、贷款、转让,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程度增强,使农村集体土地上能够合法、有序地流转,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序流动调配,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土地承包期延长是完善农民财产权,意味着农民在未来的抵押、贷款、转让程序中,获得了法律上的“护身符”。而诸如处理之前纠结不清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完善的住宅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为法律凭据。因此,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实施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尤其是农民私宅经确权发证后,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租赁、抵押,由不动资产变为资本流向社会,将直接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加速作用。而以往的经验表明,由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亲戚纠纷以及征地拆迁纠纷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完善的住宅确权这一法律上的凭证,类似的纠纷很难调解,还经常引发一些社会治安问题。而对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纠纷的发生,将其提前消化掉。同时,按照经济学家厉以宁的说法,中国农民宅基地房子按照市场价值估计,高估有20万亿元,少估一点也有15~18万亿元,如此巨量的房产没有房产证是不合理的。
从各国的历史经验来看,民众的贫困一般可以分为物质贫困、能力贫困、权利贫困和动机贫困四大类。物质贫困特征是温饱得不到保障;能力贫困是由于文化、教育、技能的不足而导致谋生、求职能力的缺乏所造成的贫困;动机贫困的主要表现是依赖福利、懒于工作,属于“有工作、能工作,但不愿工作”所导致的一种贫困;权利贫困是指制度层面对部分人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限制和歧视所导致的生活贫困,这也往往是农民容易被人忽视的一大贫困现象。如果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宅完善确权和登记发证手续,使农民合法宅基地上市流转,显然是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之举,有助于农民摆脱贫困。
当然,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的今天,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可能使得部分农民最终失去栖身之处,这就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建设的跟进。(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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