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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发布指引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新华网上海10月10日电(记者潘清)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上海证券交易所10日宣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指引》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上市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向上证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回购报告书(预案);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通知;上证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市公司按本指引第四条的要求向上证所提交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附件的格式,将下列范围内并能够在本次回购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上证所备案,并通过上证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回购股份方案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一年);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其他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回购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各定期报告中、以及下列时点公告回购股份进展情况: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公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上市公司距回购期届满前三个月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在三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上市公司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申报。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上证所可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情形严重的,上证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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