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婷婷 霍侃
昨日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备受关注。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决定》如何从政策层面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国家惠农政策、大金融机构的对接,是业界关注的核心。
吉林梨树县百信资金互助社理事长姜志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现行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央行交存款准备金,因而不能在央行开户,会计科目无法开列,难以与政府的财政和货币惠农政策、金融机构的支持相对接。据姜志国介绍,互助社目前有股金及其他资金30多万元,仅能维持收支平衡,由于不能享受支农免税政策,每年仍需交税2000多元。
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也是资金互助社非常期望的。成立以来,上述互助社始终面临融资障碍。“当地农行、农发行很愿意把资金批发给我们做贷款,但因为会计科目难以匹配,一直没办法操作。”姜志国说。
2006年12月以来,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获得长足发展。
但经过一年多的运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亟须明确的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
另一方面,政府支农资金的流向如何与农村金融组织资金相匹配,也备受关注。内蒙古克什克腾旗农银村镇银行行长冯晶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政府财政资金应跟着银行资金的导向走,而不是反过来,可考虑将财政资金转做银行保证金,而不是直接投入流通领域的货币资金来支持农业,“1万元的财政保证金,村镇银行就可以扩大成5万元的贷款。”
这一观点得到了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央行金融研究所原所长秦池江的认同。他指出,财政资金是分散的,一次性的,而金融是连续的,有放大效应,如果用财政资金设立担保基金可以带动更多的资金,将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到3倍、5倍甚至10倍,当然这需要政策和管理方式的配合。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村镇银行对“扩大农村有效抵押品范围”需求迫切。
目前,农村小额贷款普遍实行多户联保制,因为农村宅基地、荒山荒地、林地、牧场草场等多为集体所有,房屋没有产权证,均不能作为抵押品。冯晶新认为,多户联保容易造成循环担保,实际上等同于单户信贷,易产生集体抗贷行为。
对此,冯晶新建议,集体财产的使用权作为一类物权,可以通过《物权法》界定下来,进行抵押,“尽管可能并不值多少钱,但农民会对自己的借贷行为更为慎重,就可以解决农村小额贷款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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