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根溯源。农村合作金融在我国已有50余年的历史。
1951年,我国开始成立农村信用社,采用合作制的产权制度,即民主管理、互助合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社员自发组织。但在1956年的农村合作化改造过程中,尤其到了1958年,信用社由公社管理以后,农信社的合作制特点已基本消失。
1979年3月,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统一管理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社。
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明确界定其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信社从农行独立出来,当时称为“行社分门”,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并负责行业管理,规定农信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社员。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这促发了农信社改革,而序幕首先在江苏省开启。
1999年,江苏等地进行了农信社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试点。2000年,江苏率先在全国进行农信社改革试点,实行县联社统一法人,成立省级联社替代人民银行履行行业和行政管理职能。
2003年6月,在江苏省农信社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在江苏、吉林、浙江等八个省(市)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2004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农信社改革在除海南、西藏以外的29个省(区、市)全面推开。2007年8月2日,银监会批复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业。以此为标志,全国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组建工作全面完成。
改革产权制度解放了农信社的生产力。近年来,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效益均得以大幅提升。
随着“花钱买机制”的改革逐步显现成效,农信社全面实现扭亏为盈,2007年所有者权益达到1867.4亿元;当年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分别实现税后利润达到42.8亿元、54.5亿元和193.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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