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23日)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修改的草案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此前,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得不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应适用本法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为避免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在本法总则中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同时,为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法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总结前两次会议的内容,对相关法律条文进一步修改,建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能适用本法;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问题,本草案并未做出修改。此外,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本次常委会可表决通过国资法。
昨日,同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还包括食品安全法、邮政法、国家赔偿法等五部法律的草案。就食品安全法草案,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据悉,此次常委会会议还将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专业合作社、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