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特别增加规定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 添加剂的使用须经风险评估
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令世人震惊,也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受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昨日指出,针对“三鹿事件”的发生,对食品安全法草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其中,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得到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政府可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等被列为新增条款。
■加强风险检测评估
接到食品安全隐患举报
应当立即进行风险评估
在草案进行二次审议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有效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符桂花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启动机制,包括提出风险评估的时间、条件。
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风险评估过程中出现的相对滞后问题,三审草案特别增加了“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完善召回制度
政府可责令企业
召回不合格产品
企业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一向被界定为企业的自主行为,是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种体现。在草案二审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产品。
因此,三审草案对食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加强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对食品不实施免检
在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之后,三审草案正式把取消食品免检纳入到法律的条框中,在有关食品检验的第五章中,单列条款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突出全程监管
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
应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执法主体不明、多个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和互相扯皮等体制方面的问题,草案中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草案还增加规定,以上这些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加强添加剂监管
添加剂的使用
须经风险评估
针对食品添加剂由于使用不规范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三审草案单列条款明确指出“只有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才能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同时,根据草案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明确安全标准原则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
保证身体健康为标准
草案三审稿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
有关人士指出,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各标准之间互相打架,另一方面也能避免出现一些对保障食品安全没有作用的标准。据介绍,现行的一些规定如馒头必须是圆的、元宵直径必须有多少厘米,像这样的标准对食品安全没有作用。
■加强监管小作坊
明确政府应对
摊贩加强监管
因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完善事故处置机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隐瞒食品安全事故
在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方面,三审草案增加规定:“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同时,三审草案还就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该采取的相关措施单列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封存并立即检验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解读
引入风险监测
有助事前预警
本报讯 “作为一种公共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首先在于预防,可以说,这次食品安全法草案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引入了风险监测和评估。”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胡小松昨天下午在做客中央电视台《食品安全法》特别节目时对正在审议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解读。
胡小松表示,风险评估的作用主要在于对潜在的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预警,以防止在消费者中产生恐慌。另外,一旦发现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就需要对管理体制、生产链等方面加以有效控制或及时制止。
“所以,将风险管理写入法律当中实际上是要强化预警制,强化在整个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上要把重点放在预警上,而另一个层面才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如何应急处置。从国际通行的规则来说,一种新的食品是否安全,包括食品添加剂是否安全,或是一种新的技术比如说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等等,首先都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再进行风险管理。”
在谈到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分段监管问题时,胡小松认为既要防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交叉管理,也要预防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关键是要做到多部门分段管理的无缝隙衔接。他建议对所有28大类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其中的中、低风险产品可以实行分段式监管,而对像畜肉类产品、奶制品等高风险产品则进行一条龙管理更为安全。
胡小松透露,2007年中国食品工业总产值已达到32667亿元,而1999年这一数字仅为7853亿元。“8年内我国食品工业规模有了四倍多的增幅,这么快速发展的产业一定会产生许多问题,但目前中国食品安全的总体趋势是越来越好。而消费者要求在食品安全领域零风险也是不太可能的,即便像美国这样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非常严格的国家,每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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