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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日对《企业国资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上,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条例,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以管理与规范。

  陈骏委员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经过几次修改,已经到了可以通过的阶段。

但现在有些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校这类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却不是很清晰。

  “前一阶段有的高校搞产业化,搞校办工厂、校办公司的情况比较多,但是有点职责不分,高校企业的法人代表往往是该校校长,这样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有的学校甚至把学校的房屋作为资本注册,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说。

  对此,金硕仁委员也指出,经营性国有资产以外的行政事业性、资源性、金融性,以及军队资产等国有资产,都属于国家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但目前这些资产管理比较混乱,流失现象很严重。今后有关部门需要研究监管问题,或由国务院先制定条例、办法加以规范等。

  华建敏副委员长也认为,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技、卫生、文化单位,“怎么管”是下一步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在非经营性单位下面,可能还挂了经营性企业,比如校办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他建议下一步先出台一些条例来解决这个问题。

  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黄丽满委员认为,草案第29条提到,薪酬标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认,现在很多国有企业,甚至是全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二级公司负责人的工资都是由自己来定,工资甚至普遍高于其顶头上司。如果不控制管理成本,那么将来企业都会存在潜在危机。建议在法律中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

  蔡昉委员还指出,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企业流失方面,主要着眼于从企业的改制、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等等各种潜在的流失渠道去进行防范,也就是说对国有资产存量产生流失、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给予了充分关注。但现实中规模更大的国有资产权益受损、资产流失却是流量上的损失。也就是说,因为错误的决策、长期的经营不善等等造成企业经营状况不好、长期亏损,最终导致国企垮掉。评估流量上的损失,难点在于无法区分是恶意的还是因为决策失误或外部因素造成的。他建议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这部分,适当加一些规定,把企业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事后任命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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