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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推进分类监管旨在“扶优限劣”

  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毛晓梅)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日在上海调研时明确表示:“要加快推进分类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公司的偿付能力、内控建设、盈利水平等指标,完善市场准入、产品审批、资金运用等分类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就像银行业实行资产五级分类、证券公司实行新的5类11级分类一样,对保险公司实行分类监管,其政策旨意也是在于“扶优限劣”,提高监管效率,最终保护好公众的利益。

  中国保监会几年前已开始了对分类监管制度的探索实践。在2004年9月召开的一次全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座谈会上,吴定富就曾表示:“要实行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把资金运用新渠道的市场准入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挂钩,风险管控能力差的,不能进入新的投资领域特别是风险较高的领域。”这样的监管思路不只体现在资金运用方面,也同样体现在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的审批当中。

  2006年6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此后,分类监管作为国务院赋予的重要任务之一正式进入保监会工作日程。

  目前,保监会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3项,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核心。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保监会已拿出分类监管“杀手锏”。今年7月保监会公布的2008年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首次规定保监会将根据偿付能力状况,把保险公司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充足II类实施分类监管。该规定已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监会通过对三类公司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尤其是对不足类公司采取责令增资、限设分支机构、暂停新业务、调整高管等措施,从制度上使各公司的偿付能力达标意识得到强化。

  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保监会近年出台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等规定,在保险资金运用新渠道的市场准入上,都体现出了分类监管的政策意图。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2008年产寿险工作监管要点,今年,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也将大力推进分类监管,全面推进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制定监管计划,对各公司业务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尤其是密切关注投连、万能险的发展动态等;财产保险监管部将试行《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对各产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系统综合评价,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分类监管全面实行后,必将督促保险公司健全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将来,保监会对那些经营水平、规模、效益不同的公司将"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政策,目的是支持发展得好的公司。那些"不够格"的公司要加紧改进,否则将被市场淘汰。”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此间专家指出,无论银行业、证券业还是保险业,实施分类监管起码都必须遵循四方面的原则:统一标准,规范分类的原则;区别对待,差别监管的原则;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原则;动态跟踪,适时调整的原则。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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