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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申请新增业务时间缩短6个月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经过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并自2008年 12月1日起施行。为给新业务的推出预留空间,规定将证券公司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获准的时间间隔缩短6个月。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在今年9月9日到23日之间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24日一共收到37家单位的回复意见,25家是证监会派出机构,还有12家是证券公司。在这些反馈意见中,大部分都是对暂行规定的草案给予积极肯定,希望能够尽快下发。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有22家单位提出58条修改建议,主要围绕三方面:一是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数量限制和时间间隔限制的意见;二是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围绕申请材料提出的意见;三是对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的要求提出了一些意见。

  针对上述意见,证监会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作了部分修改。

  首先,对于提出比较多的增加业务种类的数量限制和取消时间间隔限制等问题。正式规定将草案第八条第(七)项由原来的“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已满一年”修改为“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

  而对于业界提出的“给予现有证券公司与新设证券公司平等待遇,将一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上限规定为4种”建议,证监会并没有采纳。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这样认为,证券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展,包括业务范围扩展要考虑管理能力的,做得越大,业务种类越多,管理能力要越高,包括业务能力业务经验等问题,如果一次增加业务过多,实际上管理能力可能跟不上,当管理能力跟不上的时候,很容易在经营新的业务过程当中带来新的风险,就出现问题,这是过去多少年监管经验的总结,扩展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包括资本规模的扩展都存在这个问题,所以总结过去的经验来做规定。要一定的间隔,尽可能使业务范围的扩展跟管理能力的提升是互相匹配的,这样做起来比较稳健一些,防范证券公司因快速扩张而引致的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及两次增加业务的时间间隔做出限制。

  其次,为了减轻申请人的负担,正式规定中删除了第九条第一款中关于“法律意见书”的规定。“由于常规证券业务相对比较成熟,审核涉及问题一般不复杂,因此取消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有利于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上述负责人表示。

  因创新业务无成熟经验可循,审核涉及问题往往比较复杂,故在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创新业务申请材料的规定中,增加了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基于类似原因,在第九条第二款关于申请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经营业务的规定中,也增加了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第三, 正式规定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证券公司申请减少业务种类,应当向证监会提交申请表、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申请减少业务的了结计划;申请减少的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还应当提交平稳处理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及书面承诺。”增加了在申请减少业务种类时提交书面承诺的规定。

  此外,针对业内人士提出的关于部分新业务实行备案的建议,证监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经营业务,据此,目前不能对业务范围的变更实行备案制。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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