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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房贷细则“从严” 房贷“存量”标准分化

   ⊙本报记者 唐真龙 邹靓

  继农行、光大银行之后,昨日交通银行也出台了房贷细则。出于对自身经营和风险控制之间平衡的不同考虑,商业银行在把握央行房贷新政时的松紧程度由此出现分化。

  记者昨日从交行相关人士处获悉,交行房贷新政实施细则规定对新增客户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的0.7倍,首付比例20%;其他客户首付比例和利率政策继续执行央行359号和452号文件规定。

广受关注的“存量”和“增量”问题,交行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对存量客户利率如何调整正在研究制定中。”上述人士表示,“存量客户肯定不可能与新增客户一视同仁,而是要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等具体区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0月22日出台的房贷新政,“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应根据借款人是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等风险因素在下限以上区别确定。”在当天同时下发给各主要商业银行的通知中,央行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此在对“存量”和“增量”的把握成为此次商业银行制定房贷实施细则的难点。

  根据农行此前出台的实施细则,新政出台前的个人住房贷款有两种调整方式:一是自动调整,即对初始贷款发放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原执行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0.85倍的贷款,原则上无需借款人申请,贷款利率自明年1月1日起统一下调为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另一种是手工调整,即对不符合自动调整标准的,须先由借款人主动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明年1月1日(含)之后进行调整。对借款人有连续90天(含)以上逾期纪录的,农行将不受理其利率调整申请。

  而光大银行则规定,对于新政出台前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偿还部分,借款人可于12月15日前提交书面利率调整申请,是否享受优惠利率,视不同情况而定。对此前执行基准利率或下浮利率(基准利率优惠15%)的贷款,若借款人未提出调低利率申请或审批未通过的,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会将执行利率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2倍(即优惠18%)。所有已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利率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全国性商业银行为首,陆续有各自相关的房贷新政实施要点推出。而偏居一方的城市商业银行,久未有所行动。昨日南京银行一高层对记者表示,小银行并不是太积极要推出所谓细则,因为在竞争中并没有多大优势。“只要和同业保持类似的步调,不至于对客户基础有太大影响就行。具体要看看其他大行的情况再说。”上述人士说。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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