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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法制化”势在必行

  专访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晋康:

  “民间金融法制化”势在必行

  随着今年国家收缩信贷的宏观调控变化,民间融资再度成为热议的焦点。国家也出台了诸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相关法规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但是相对于已经存在多年的民间金融现象,相关法制建设依旧显得落后。

近日,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晋康就此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的专访。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以来国家收缩银根,民间金融似乎成为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救命稻草”,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高晋康:这个就是我们一直讨论的民间金融存在的必要性问题。

  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比较完善,正规金融占据主导地位,但民间金融仍是满足不同社会需求和促进国家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在发展中国家,基本上形成正规金融垄断和整体金融效率低下,致使正规金融内累积的风险增加,从而为民间金融的兴盛提供了条件。

  《第一财经日报》:民间金融问题到底该如何定义?

  高晋康:在我看来,“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命题不如更换为“民间金融的法制化”,这样既包括合法性肯定又包括对非法的遏制。同时,有助于回答哪些民间金融需要法律规则和需要什么法律规则的问题。

  《第一财经日报》:“民间金融法制化”如何解释?

  高晋康:在“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论题下,很显然,国家应该首先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为规定其为非法,同时又要有相关的立法以遏制其负面作用。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撑的强有力的民间金融信用系统。“非法的”民间金融往往局限于血缘和地缘这类狭小的信用系统,无法扩展成大的信用系统。缺乏法律约束的狭小的信用系统主要靠道德维系,但道德的力量毕竟有限。没有法律制度约束的民间金融容易变成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使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充分显现,阻碍自身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建立法定的风险转移通道。“非法”民间金融由于国家禁止,不仅规模较小收益有限,而且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又没有常规的风险转移通道,容易诱使民间金融从业者选择短期行为,短期行为带来的“暴利”又会进一步诱使民间金融走上扩大收益的短期行为之路,从而进一步增加风险。法制化可使民间金融建立常规的风险转移机制,进行审慎经营,使其经营风险降至最低。

  第三,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进行制度创新。“非法”民间金融一般规模较小,在狭小的信用系统中收益非常有限,不利于其大规模发展,也不足以支撑其制度创新。民间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风险转移渠道,在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才能寻求制度创新,以合法地扩大收益。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国家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等,表明国家对民间金融开始采取规范化措施,你如何看待?

  高晋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国家重视民间金融的一个标志,但对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影响到底如何,目前还难以作出判断。有一点可以肯定,国家的制度设计不能无视民间金融,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是确保国家整体金融环境健康发展的需要。

  但是,国家法律规制的对象应限于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具有全国性组织形式的民间金融,这是确保民间金融有序发展的基础。至于采用何种立法形式,需要调查在我国占主导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正确评估其影响力后确定。由于我们尚需培育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所以规范民间金融制度设计还有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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