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一揽子方案 滨海先行先试
历经两个多月,《滨海新区土地改革专项方案》 (以下简称《滨海土地方案》)得到了国务院正式批复,据本报记者了解,批复函已在11月7日到达天津市。
于今年8月完成的《滨海土地方案》,先于《滨海新区金融专项改革试验方案》递交到了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并在随后上报国务院。
天津市在报批的方案中提到,土地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
一位参与此方案撰写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天津市力求通过多项土地改革政策的先行先试,既为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保障,又为全国土地管理和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今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滨海新区综改方案总体方案》,共包括10个方面的改革试验内容。国务院在当时的批复函中要求,“鉴于土地和金融两个改革方面的特殊性,天津市应制订各自的专项方案报批后实施”。在此后的5个月里,天津方面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不断沟通中,展开了土地专项方案的撰写。
此次批复的《滨海土地方案》中,共涉及六个方面的改革内容,分别为“创新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和耕地保护模式”、“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检测体系”。
其中,在更为宏观的“土地管理制度”方面,国务院批复天津市,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利用计划中,将滨海新区有关计划指标单列,并且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天津市可根据滨海新区的发展用地需求,试行“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天津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天津市还被获准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具体做法是,进行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明确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比例,界定集体建设用地权益,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和流转制度,将集体建设用地纳入统一土地市场,完善配置方式,实行交易许可。同时,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维护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在保障农民土地权宜的前提下,开展迁村并镇建设。
在被称为“地方第二财政”的土地收益金方面,国务院要求天津市在完善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方面,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建立滨海新区统一的地价体系,健全统一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参与此方案筹划的天津方面人士说:“我们想进一步改革,将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用于土地储备,从而优化土地收益使用结构,完善专项管理制度,保障全社会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天津市力求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管理体系,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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