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日召开的节能监察制度研讨会上获悉,为建立协调、高效、规范的节能监察制度,确保节能法和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已经起草完成了《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待进一步修改后颁布实施。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司长赵家荣介绍,制订节能监察办法,完善节能监察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加强节能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节能管理体系,强化节能执法监督,确保实现“十一五”计划规定的节能目标。
随着天津节能监察中心本月15日获准成立,我国上海、北京、浙江、山东、辽宁等24个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相继建立了节能监察机构。这些节能监察机构为贯彻实施国家节能法律法规和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国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地位、执法权限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节能激励和约束政策,对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约束政策由于缺少监督和检查,难以完全落实,亟须加大监察力度。今年4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节能法在规定采用经济激励和市场机制促进节能的同时,也对增强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全国人大财经委、中编办、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部分省、区、市等节能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出席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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