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管违法导致公司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电针对社会上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呼声,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作出规定,加强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修订草案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修订草案还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修订草案明确,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作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高管违法导致公司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解释说,为了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修订草案作出了上述规定。
此外,二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行业协会仅作原则规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因此不在各单行法中分别对有关的行业协会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