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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未分配利润须说明理由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马岚)继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的相关通知之后,昨天,沪深交易所也对披露的相关细节作出安排,并明确规定,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提出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并经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如果出现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此外,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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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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