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对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做出刚性规定;确保职工的“保命钱”安全运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8日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请社会各界群众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这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继《劳动合同法》后,又一次就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除诠释了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理念外,对于纳民意,集民智,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既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又契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对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我国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规章制度不尽相同,不同群体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相差较大,各界对建立统一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呼声强烈的现实,制定一部既能切实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除了应将多年来各地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外,更重要的是直面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比如,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劳动力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转接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是否契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适应时代要求,既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也关系到职工利益、用人单位利益、国家利益的兼顾和协调。
其一,要在立法中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短时期内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而如果不能实现省级统筹,必将影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跨地区接续,因此必须有具体的时间表;农民工社会保险已经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制度环节,而目前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走向、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如何衔接等问题,短期内我们可能无法做出十分清晰的制度安排。对于这些短时期内解决起来有困难的问题,在立法中应该贯彻原则性和灵活性相一致的原则,给予过渡性安排。
其二,要在立法中对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做出刚性规定。例如,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力成本中的刚性部分。为了降低成本,有些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者故意不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为员工缴纳保险费,致使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犯。由于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员工很难主动维权。这就需要在法律中规定严格的执法标准,不给任何人、任何用人单位以不执行的空间、借口。
其三,要在立法中确保职工的“保命钱”安全运行。社会保险基金被视为职工群众的“保命钱”,它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是一个敏感问题,稍有疏漏就会影响群众生活,乃至成为社会问题。因此,一定要在法律规定中严密设计,把好筹集关、使用关、监督关。此外,解决这些难点问题,只靠社会保险法规本身难以胜任,还需要其它制度的配合与支持,如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确立规范化的社会保险权利的救济机制等,这些都需要统筹协调。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