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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沐足行业 东莞拟规定技师不能穿太短

  规范沐足行业 东莞拟规定技师不能穿太短 2009-01-14 10:04 南方日报

  本报讯 (南方日报记者 谭志红 本报见习记者 邱韵菁 记者 李颖)市政府法制局昨日就《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

《修订稿》要求沐足从业人员应仪容仪表要端庄大方,不得穿着超短裙、低胸衫、透明衫。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东莞市沐足行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修订稿》放宽了对经营场所的限制。

  根据《修订稿》,沐足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得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沐足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而《办法》曾要求经营场所不得在政府机关和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同一街道的直线间隔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不同街道的方圆距离不得小于150米;单设沐足经营项目的,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

  在装修布局上,《修订稿》要求沐足房间必须安装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房门上必须安装一块面积不小于0.25平方米的透明玻璃,房内不得设置可调照明灯,不得设置冲凉房,不得放置按摩床,门锁不得有内锁装置,房门透明玻璃不得悬挂窗帘等任何遮盖物,一个沐足房间必须设置2张以上沐足椅。

  《修订稿》还要求沐足从业人员应持有身份证、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健康合格证明、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保健按摩师)。沐足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佩工作卡。

  又讯市政府法制局日前就《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一经执行,2002年印发的《东莞市美容美发行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作废。

  《修订稿》和《规定》两相比较,前者适用于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主体(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后者则还适用于个体理发店。

  《修订稿》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经营美容美发业务。而《规定》还有附加条件,即“但新设美容或美发经营主体,或原经营主体新增美容、美发经营范围,以及已开办美容美发经营主体变更经营地址的,必须分开专营美容美发其中之一项,不可二者兼营。”

  《修订稿》要求美容美发经营主体应有独立经营场所,并严格实行商住分开,不得设有员工宿舍;美容美发用具必须经过消毒,实行一客一换一消毒;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从业人员统一服装。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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