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贱卖了莆田外贸办公楼
■本报记者 夏凌
职工勇敢举报
福建省莆田市外贸公司一栋占地1735平方米的旧办公大楼,坐落于莆田市最繁华的文献路中段,一层是沿街商业店面。由于经营不善债台高筑,2003年拥有208名职工的外贸公司开始改制,2004年进行职工分流安置下岗。
据记者了解,隶属于莆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外经局)的莆田市外贸公司曾经是莆田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排头兵,经济效益一直不错。但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末开始,受实业投资失败、国外客户拖欠账款追缴不利等诸多事件因素影响,其经济效益每况愈下,近年来,职工工资欠发,累计负债近两亿元。处于如此境地的国企,并未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就在各相关利益方的推波助澜中将价值5000余万元的资产以500万元的低价贱卖了。人们不禁要问,贱卖是如何做到的?
大楼如何贱卖
“整个大楼贱卖经过了策划和预谋,并有幕后推手。”一位知情者透露。
原来,在外贸公司过往负债中,大部分为银行欠款。其中包括欠中国银行8600万元,政策性剥离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6000余万元。在剥离给东方公司的资产中,包含着用外贸公司旧办公楼抵押的180万元的抵押权。
2001年10月,“香港商人”曾文镇向东方公司提出购买部分债权。2002年4月1日,一纸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曾文镇、莆田市外贸公司三方签定的《债权买断协议》出炉。协议约定,由曾文镇一次性出资500万元买断东方公司对莆田外贸公司所享有的816万元债权,其中包括对上述旧办公大楼享有的180万元抵押担保权。
“其实债权买断协议中,曾文镇只是替身角色,真正老板是立丰鞋业公司法人代表黄肖青。买债权的500万是从立丰公司汇入东方公司账户的。而黄肖青是时任莆田市外经局长陈建华的内弟,之前,陈建华是外贸公司负责人。”知情人透露。
依据《债权买断协议》外贸公司随即与曾文镇签定协议约定,承认曾文镇享有对莆田外贸公司816万元债权,同意将坐落在莆田市文献路23号的办公大楼全部产权过户给曾文镇。
“这是违法的,曾文镇购买的债权并非物权,其拥有的180万元抵押担保权并非等于拥有整个大楼的抵押担保权,而只是莆田外贸总债务的一小部分。债权兑现必须经过诉讼,经法院判决才能取回自己应得部分。”知情人表示。
相关律师也认为,按法定程序,对国有资产买卖必须先评估、确认再进入市场拍卖,并按有关偿还原则,依次支付改制工作经费、职工工资、社保金、职工安置费等,然后才按一定比例有限偿还一般债权。外贸公司所签协议中表示将整栋大楼过户给曾文镇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应被认定为无效。
4月16日,莆田外贸公司提交《关于旧办公楼转让问题的报告》,申请将位于文献路23号的办公大楼转让并过户给曾文镇。但奇怪的是同一问题的两份报告转让条件却大相径庭。在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报告中显示,曾文镇除了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外,必须拿出300万元对外贸公司职工进行安置。而在给市外经局的报告中却显示,曾文镇所拿出的300万元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
打给国资局的报告,始终未获签批,但莆田市财政局却越俎代庖在该报告上盖章并签上了“同意”。
打给外经局的报告很快有了结果,4月26日外经局长陈建华签批“关于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处置问题的请示”称:为改制顺利进行,拟同意市外贸公司关于旧办公楼转让问题的请示意见,现上报请市政府审定。
5月2日,莆田一位副市长在莆田政府办公室《文件阅办单》上作了“同意市外经局意见,抓紧办理”的批示,“这意味着政府认可,曾文镇所拿出的300万包含了土地出让金和过户费用。”知情人透漏,“这样一来,曾文镇只花800万就拿到了5000多万的资产。而200多名下岗职工的改制安置、医保社保等依然没有着落。”
2002年11月4日,曾文镇获取了外贸公司办公大楼268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接着开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遭到拒绝,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将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划拨占地变更为商住用地性质并过户给曾文镇个人缺乏法律依据。但是,2003年3月14日,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向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莆政办函眼2003演10号”函件,再为曾文镇开启方便之门。函件称:为保证市政府决策的顺利实施,请你局给予支持,给予港商曾文镇先生补办市外贸公司旧办公楼土地用途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登记手续。以上土地出让金按300万元收取。而据知情人透露,当时莆田国土资源局开出的最低应补出让金为802.5万元。
2003年8月12日,曾文镇如愿获得了1735.3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至此,曾文镇用800万元获得了价值5000多万元的资产。
“是权力之手在幕后助推,否则很难做到。”知情者如是说。
国资能否收回
对于外贸公司职工焦虑的国资能否收回,法律专家表示:国有资产不能随意处置,应该确认该宗房地产在转让时的价值并进行评估,如评估结果该宗房产价值高于相抵的债权则应确认国有资产流失,并决定该项转让是全部或部分无效。按照国家规定,国有资产在转让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确认其转让无效,并收回或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专家认为,如果转让程序有瑕疵,应视为无效,并不应受时限限制。
莆田检察院一知情者告诉记者,客观讲整宗房地产转让过程程序确实违法。而说到国资流失,单就出让金一项损失已经造成。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事件中,一些政府职能机构如莆田国资局原则性很强,虽然压力很大,但自始至终没在外贸公司打来的报告上签字。
莆田检察院知情者透露,目前此项事件的调查并未停止,期待不远的将来能真相大白。“而一天没有结果,我们不会停止举报。即为国家利益,也为自己的权益。”外贸公司下岗职工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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