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了防止上市公司股东超标减持,上证所2月1日晚下发《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将大宗交易系统股份买卖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管辖范围,以进一步规范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限售存量股份股东的交易行为。
《通知》明确,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中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上述途径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触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的,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
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变动虽未达到法定比例,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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