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社保费企业可增10亿流动资金 最长可缓缴6个月 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补贴 同一困难企业只可择一
记者从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为切实帮助困难企业增强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了“一缓三补”的扶持措施,即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困难企业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社会保险费最长可缓缴6个月
《通知》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执行期暂定为2009年1月—6月,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据测算,5个险种全部缓缴后,将可为广东省企业增加流动资金约10亿元。
《通知》还规定,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未按时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地税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稳定就业岗位可获补贴
为鼓励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通知》提出通过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等办法,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知》规定,2009年,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视为稳定就业岗位,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外,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申请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即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申请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划入企业账户。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则是经申请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特别提醒,根据《通知》规定,同一困难企业只能选择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而且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申请内容,以求获得最实惠的扶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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