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就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相关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身份证号码将成终身社会保障号码
■缴费满15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跨地区流动就业不需往返两地办手续
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记者杜宇)记者5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针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5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对“两个办法”的意见可采取以下方式反馈:电子信箱:yanglbxs@mohrss.gov.cn;邮寄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邮编:100716;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信封上请注明“两个办法的意见”。反映给本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5日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接受记者专访,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
他说:“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具体是: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
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这位负责人说,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正在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查询系统。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他说,这有点儿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了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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