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完善反避税立法_重点关注跨国企业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1年有余之后,其广受关注的特别纳税条款的细则日前出台,对反避税操作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印发了国税发[2009]2号文件,也就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在此之前,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及实施条例中即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而此次《办法》是对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的细化,将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具体的操作办法和细则。
重点关注跨国企业
和以往的零星法规文件相比,此次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反避税条款和后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中国第一次较为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而此次《办法》的出台,和跨国企业避税行为日益突出有着密切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反避税工作的实质是国际税源的争夺。”
上述负责人指出,长期存在的避税地、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各国税收征管的不严密、发达完善的税收筹划服务、类型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等,从不同方面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很大的避税空间,避税行为不断增多,避税方式日趋复杂隐蔽。
而所谓“特别纳税调整”就是反避税的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称谓,是相对于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更通俗地讲,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特别情况”。
此次《办法》出台后,将和《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等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强调独立交易原则
专家指出,此次《办法》全文关键词是独立交易原则,这是因为目前绝大部分避税行为都是通过关联交易实施的。
当前,通过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货物、资金和劳务的关联交易时不按照市场条件下价格计价,是利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行为逃避税收的主要做法。
记者获得的一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对《办法》的分析文件认为,与过去某些实务中以僵化的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管理所不同的是,《办法》在各个层面上强调了关联交易定价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
《办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相互抵消的交易,原则上将会被单独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各自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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