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力争解决以往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弊端,并且针对食品添加剂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存在大量问题需要解决,食品安全法“五年磨一剑”,承载着国人厚望与政府期待。但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如果没有系统性重建而仅仅依赖法律的单向效应,则未必能实现立法的初衷。
首先,系统监测与评价资料缺乏。食源性(生物性与化学性)危害是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主要问题,“三鹿事件”的产生,可以说就是食源性危害带来的。我国现在缺乏食源性危害的系统监测与评价背景资料和定点主动监测的网络。在化学污染方面,美国建立了近20年来动物性食品中农药DDT等残留量资料,而我国在一些重要污染物,如农兽药、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方面仅开展了一些零星的工作,缺乏系统的监测数据。食品安全法须从这一环节入手,像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一样加大投入。
其次,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落后。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如此巨大的监管真空急需填补。
第三,对新产品安全性评估欠缺。据专家分析,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加工食品的安全性研究与评估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目前,美国已投入巨资开始对批准登记的农药进行内分泌干扰活性的筛选,而我国对目前大量使用的农药未进行此项筛选;对实际生产中广泛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也未进行安全性研究与评估。另外,我国对一些新型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酶制剂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缺乏研究与评估。
尽管有了食品安全法,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仍然处于 “不健全”状态。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把基于健康保护为目的的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美国政府每年就以7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食品安全的标准,但许多标准标龄过长,缺乏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我国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
若要加强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政府首先要提高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重点从关键检测技术、危险性评估技术、关键控制技术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进行攻关研究。有关部门还要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食品安全管理控制体系,将监督管理的重点从最终产品的检测过渡到生产经营的全程控制。这些都需要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正是由于涵盖经济、政治、司法等诸多因素的事实存在,才导致一起又一起层出不穷的食品质量事故。希望即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能够真正解决以往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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