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国俊在接受中国经济网专访时表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刀切不太合理。他今年的两会提案建议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革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个税征收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各种扣抵因素后以其综合净所得据以计算纳税。
张国俊认为,个人所得税作为兼具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双重功能的一个税种,目前不仅与广大人民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关乎我国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等宏观政策的有效实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体制在税制模式、税率结构、税率水平和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显突出,迫切需要按照我国现行的宏观政策、居民收入状况和国际税改趋势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改革。
张国俊在提案中谈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个方面:
一是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已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的现状,且由于其税制过于复杂、纳税级次过多、税率结构与水平不合理,既难以对个人收入进行全面调节,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继而实质上弱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而且客观上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加大了税收征管的操作难度,实际影响到了税收的征管效率,也影响到了税收组织收入职能的正常发挥。
二是由于现行税制及税率设置不科学,导致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之间的差异较大,各项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明显,特别是出现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等劳动所得的税负远高于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所得税负的不合理现象,从而在客观上致使本来收入来源少、水平低的工薪收入阶层实际用于日常消费和家庭生活的可支配收入更趋偏少,既不利于他们自身和家庭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也最终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三是目前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按收入来源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征税对象按年、月、次的征收制度弊端明显,客观上导致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其相对税负较轻,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其相对税负反而较重;抚养人口越少的纳税人其实际税负相对较轻,抚养人口越多的纳税人其相对税负反而越重,以及纳税人取得的非均衡收入税负要高于均衡收入税负等不正常现象,显失公平与合理。
四是费用扣除范围不合理,标准偏低,尚没有考虑纳税人在住房、医疗、教育、赡养人口、年龄、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因素,也没有对纳税人获取相关所得所耗费的成本和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不仅不利于实现纳税公平,而且也与我国推行的相关配套改革在政策上形成一定的脱节。
因此,张国俊建议个人所得税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与改革:
第一,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改革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即是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又对特定收入按特殊方法和税率进行征收,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个人所得税体制,其不仅集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能实现量能负担与区别对待的有机结合,而且方便征管与稽查,能有效减少偷漏税现象,更好发挥扩大收入与调节分配的功能。在设计改革方案时,目前可考虑将纳税人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的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等)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施综合征收,而对资本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或偶然所得等则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同时,简化级次,并适当降低税率。
第二,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同时,改进现行的征收制度,将纳税单位或主体由目前的个人转化为家庭,即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各种扣抵因素后以其综合净所得据以计算纳税。
第三,在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模式下,规范扣除范围,适当提高扣除标准。一方面,要在制度上对取得有关收入相应发生的必要成本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采取据实列支或限额列支的方式允许予以扣除;另一方面,则要在保障纳税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结合纳税人消费支出和生活成本大幅提高的现状以及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在体制上对纳税人的生计费用作出合理的扣除安排设计,并在几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调高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此外,要以家庭为单位,在考虑纳税人婚姻、年龄、健康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的前提下,在税制上对纳税人合理的家庭相关费用支出设置科学的附加扣除。
第四,配合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及相关改革,为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环境,应相应研究并着力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包括借鉴国际成功经验与通常做法,严格现金交易管理,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范围与程度;全面实施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实名体制,实现银行与税务系统的实时联网,增强个人财产、收入等的透明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档案系统和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有效的税收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完善税务登记、申报、稽核和监控的信息化体系,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与专业化。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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