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最近针对一宗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据《广州日报》昨日报道,此案是广东省物价局2008年2月红头文件“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出台后的第一例。
广州市中介所所长史小明表示,中介所将连同其他部门于3月开展联合清查行动,中介佣金收费将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
海珠区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实际上是整个中国二手房市场中介佣金混乱的一个缩影。其实,国家计委、物价局多年前就已对中介费作出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于2008年2月对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更清楚说明,“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可是,有购房经历的人都明白,现在的二手房买卖,中介公司对买卖双方的佣金收取通常都在4%左右,有的达到5%。
除了佣金超标之外,二手房中介的另一个陷阱是,不同中介公司出具的购房合同,对买卖双方的责任约定严格,而对于中介方自己的责任却几乎不提。按理说,房屋中介在介绍房屋时,有必要将一些基本情况如实告知买方,比如房屋起火、发生命案等重大不利事件以及房屋漏水等瑕疵。但实际上,中介往往设定了许多规避责任的条款,比如,有的购房合同中就有一条款为“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这样,买家往往在买下房屋后才在雨天发现房屋漏水等情况。但是,除了窝火,买方又能如何!
还有一种陷阱是,消费者到中介公司预约看楼,看楼前往往要签一张看楼单。中介经纪往往指出签名位置给消费者,说“公司程序,签个名就行”。其实这张纸里会列明消费者可能面对的责任,如看此楼而在别家公司成交,需要支付多少违约金等等。
如果不是以炒房为职业,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一生中和房屋中介打交道的机会甚少,谁能摸清中介交易的奥秘?何况,中介掌握着更多关于房屋买卖的政策和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是被动的。目前,房屋中介队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有些从业人员连基本的职业培训都没有,他们大多只是出卖房源信息,最多就是带着买房者看看楼而已。由于缺乏基本的薪金,许多从业人员频频跳槽,有的甚至拿了消费者的定金卷款而逃。
要改变二手房中介目前的混乱现状,规范二手房中介的交易行为,我们既不能靠中介行业的自我约束,也不能靠消费者的个人警惕,而只能靠政府部门大力整治和严格管理。否则,长此下去,必将引发社会问题,进而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