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阳泉4月8日电 (任丽娜岳
万科李刚)“我又能参加今年的高考了,感谢山西阳泉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是他们真正地挽救了我,我一定好好学习,好好做人……”,今日,收到山西阳泉城区检察院暂缓起诉决定的阳泉某校高三学生董某,在接受采访时,激动的热泪盈眶。
2008年10月7日,阳泉市某中学高三学生董某,在阳泉桃南东路供电局宿舍楼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2210元的捷安变速自行车盗走后,自行改装。同年11月17日,董某将车骑至该市开发区时被抓获,目前赃车已退还被害人。
在该案的审查中,山西省阳泉城区检察院认为,董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律,但系初犯、偶犯,且无前科,被盗脏物已及时追回,犯罪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检察官在走访中发现,董某在学校一直表现很好,而且今年7月即将面临高考。阳泉城区检察院经研究认为,在董某重要的人生关口,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把其推向社会,而是应该人性化地正确引导,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近日阳泉城区检察院决定,对董某暂缓起诉,并设置6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间,如未违反法律,将作不予起诉决定,反之,将提起公诉。
目前,董某正积极备战高考,他表示,一定要珍惜这次机会,好好改进,努力学习,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据介绍,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放置社会进行考察帮教并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暂时不予起诉,同时检察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