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资金掮客上诉 吴英案再开庭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伊琳 金华报道
东阳富姐吴英案中,被另案处理的7名资金“掮客”不服一审“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90号”的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至于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另案处理的吴英本人,至今没启动审判程序,相关部门也未对此做披露。
据一名辩护律师透露,10日庭审现场,针对非法集资的主体是否属于公众,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5名上诉当事人均请求法院三点要求:撤消“东阳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790号”的刑事判决;恢复上诉人的名誉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责任部门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书中阐述,“各被告人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吸纳资金,同时对朋友介绍的人的资金不排斥,实际上是向亲戚、朋友、同事或通过亲戚朋友等人介绍等方式来吸收资金,亲友将钱借给各被告人也是经济利益作纽带,且公众也包括亲友、同事等。据上,足以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故意,其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向社会上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
前述律师认为,亲戚朋友并非属于公众范畴。如果以此为论断,那么浙江依靠民间借贷起家的民营企业大多有此涉嫌。
对此,法院并未当庭判决。
7名资金掮客分别是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在吴英的资金链条上,7人充当了比较重要的角色。
检方提供的资料显示,比如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等5人,向亲戚、朋友、同事或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等方式来吸收资金。
其中,林卫平人称“林老板”,作为吴英案中最关键的人物,“林老板”是7名被告人中非法集资犯罪特征最为明显者。而骆华梅和杨军把林卫平介绍给了吴英,从中牟利“介绍费”达300余万元。
2009年1月1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林老板”为获刑最重者,法院判决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相对获刑最轻的是徐玉兰和骆华梅。法院判定,徐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骆华梅犯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由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目前徐玉兰和骆华梅均已获释。
一审判决后,7名资金掮客均表示不服。5人提起上诉,2人采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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