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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解读“山寨文化”

  本报综合报道 “凡是创新的都赞赏、鼓励,凡是侵犯他人权利的都不支持、不赞成。”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2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就当前愈演愈烈的“山寨文化”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山寨文化”的特征是高仿造性、快速化和平民化,山寨一词起源于广东的IT行业,迅速渗透到了全国范围内的服装、电脑、影视等诸多领域。

现在,山寨现象泛指以低成本模仿主流产品品牌外观、嫁接其功能,加以适当变换与创新。对于山寨现象的利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并做出了两点解读。

  田力普表示,第一,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完善的法律,任何生产商,在市场上投放的产品都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当然也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最近看到一个研究机构写的报告,专门分析了山寨手机的情况。报告指出,有相当一部分山寨手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所以这种现象不值得做任何肯定,甚至宣传和欢呼,因为他们已经涉嫌违法,已经涉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要知道模仿、抄袭绝不是创新,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立场和态度。

  第二,如果一个企业,不管它是在山寨还是在村里,还是在平原,它生产了一个产品,这个产品凝聚了创造和创新,而且质量好,功能更多,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又以消费者能接受的价格,得到市场的认可,我认为这是应该肯定的,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创新。所以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分析“山寨文化”、“山寨现象”,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凡是创新的都赞赏、鼓励,凡是侵犯他人权利的都不支持、不赞成。

  近年来,对于越刮越烈的山寨风,社会上喊打声一片,虽然价格低廉、使用方便,但山寨产品中隐藏着许多质量问题令人担忧,同时,“山寨文化”还遭遇了市场、法律、道德多方面的谴责。田力普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现成的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现在也正在对“山寨文化”进行调研,以应对愈演愈烈的山寨现象,对于山寨产品,严格按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加以约束。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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