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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难觅踪迹 “事故救助基金”五年纸上谈兵

   ■晨报记者 邹乐

  核心提示

  卸煤工无辜遭遇车祸身亡,妻子李润桃还为丧葬费奔波。肇事者不肯露面,保险公司拖延赔偿。面对这样的残酷现实,李润桃还有别的办法吗?有!但这个答案只停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上,那就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交法》实施5年了,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却一直没见落实。

  ■事件:遇车祸身亡家属难获赔

  4月27日,坐在北京海淀法院交通法庭门前等待开庭的李润桃满脸愁云。2008年1月1日,丈夫庞卫胜遇车祸身亡。按照相关规定,肇事司机及所在运输公司,两辆车所属保险公司都有赔偿责任,然而,李润桃在仅得到肇事司机1万元救治费后,便陷入了困境。司机“神秘失踪”、运输公司拒不露面、保险公司也以各种借口拖延赔偿。

  无奈之下,李润桃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4月27日已经是李润桃第四次从老家赶来北京开庭了。但肇事司机依然没有露面,保险公司也以庞卫胜坐在副驾驶座位,属于乘车人,不属于第三人为由拖延赔偿。

  “丈夫尸骨未寒,还在老家的棺木里没钱安葬。两个女儿要上学,我一个人该怎么办?”面对记者,45岁的李润桃数次落泪,她神情迷茫地喃喃自问:“还有别的法子吗?”

  ■疑惑:救助基金现实中找不到

  李润桃的遭遇并不是个案。据北京海淀法院交通法庭法官李宏宇介绍,海淀法院每年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达2000多件,这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受害者都因为无法得到适当赔偿而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的结果大多是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肇事方视具体情况而定进行赔偿。但是,这两种结果依旧满足不了受害人的要求,保险公司的限额赔偿不够、肇事者消失或者无赔偿能力……这些往往导致受害者没办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赔付。

  “在这种情况下,《道交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有必要尽快落实。”李宏宇说。庞卫胜案被诉方之一华泰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刘晓也直言:即使保险公司赔偿了,也是有限额的,这部分费用根本不能满足李润桃所需,她需要更多公益的社会救助,比如社会救助基金。

  事实上,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交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然而一直到现在,这种制度还只是停留在法律条文上,“徒有虚名”。该制度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用途: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则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而实际上,随后依据《道交法》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更详细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海淀交通支队每年处理事故上万件,起诉到法院的只有2000多件,还有很大一部分受害者因为肇事者逃逸而无法诉讼,这部分受害者更可怜,他们连要求赔偿的渠道都没有。”李宏宇说。

  ■难点:差钱差牵头管理部门

  救助基金难落实,难点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来源,二是管理机构。据相关法规,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的孳息以及其他资金。但巨大的资金缺口是个无底洞,一些专家建议从交通罚款中提取部分用于救助基金。另外一个难点是管理机构。由于我国《道交法》中对于基金落实的牵头单位并没有明确,“看不到利益,所以各个部门之间肯定相互推诿,不愿意牵头。”北京一位律师说。

  曾代理“杜宝良案”的律师王英认为,谁来牵头、谁来管理、谁来运作、谁来监管是基金能否落实的关键步骤。他建议是否可以让法院参与进来,发挥其在认定赔偿标准及金额上的优势,再通过民政部门去具体实施。而法官李宏宇则分析,牵头单位最终落在交通管理部门上的可能性最大,这样,不仅专业,也能提高效率。2007年6月,国家财政部曾起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不知什么原因至今没有后续推进举措。

  ■表态:救助基金是烫手山芋

  那么,北京作为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长最快的城市,救助基金制度何时能够落实呢?

  在半个月的时间里,记者分别与舆论认为有可能成为牵头单位的国家财政部、保监会、北京市交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取得了联系,但遗憾的是,记者发现,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牵头单位,许多部门态度不明,处于观望状态。保监会新闻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个事情不属于保监会负责范畴,没办法做出回应。而国家财政部新闻处一位负责人则称:各部门正在沟通研究,不方便回答。同样的态度,还来自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交管局。在历经记者数次采访要求后,两个部门给与的回答基本一致: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

  “事故救助基金”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专家观点

  要救人,先给法规生命

  “各部门相互推诿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中没有明确牵头部门,这就需要我们从立法源头上加以明确。”中央财经大学高秦伟副教授认为。

  高秦伟说:“从目前相关城市的运作来看,管理机关为财政部门与交通安全部门,前者负责基金来源的问题,后者则负责日常运营,这样的设计从职责行使与制度配备方面来看是合理的。” 高秦伟建议由政府牵头组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参与,就重大问题进行协调,而具体的基金运作可由交警部门管理,其职责使然,且有利于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在特定情况下的及时使用。

  据了解,浙江永嘉县最早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确需救助的伤员在三家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按社保标准进行治疗,并对医疗费先行全额垫付(救治后再行偿还)。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诸多问题,特别是保险公司由于受自身行业利益驱使的影响,抵制该办法的实施,拒绝交纳规定款项。

  “希望北京也能尽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相关的法规具有‘生命’,从而保障与延续更多人的生命。”高秦伟说。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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