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5月1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征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的公告,已过去半个月。
目前,已有银行陆续向银监会递交意见和建议。
以受理和调查环节而言,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的条件中,第六项为“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这样的规定,如果严格执行,有的项目可能达不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述中小银行授信人士说,因为在实际操作中,项目申报时,有些程序还在履行中;而银行的要求一般是在放款前,借款人必须完成全部各项程序,并不是要求在申请时就已完成。
再者,办法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产品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对此,“一些区域性的股份制银行,暂时可能做不到,或者说即便做到了,也是形似神不似。”该人士续称。
风险与收益考量
前述大行上海分行授信人士称,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出现体外循环,是监管部门起草办法的重要目标。
综合商业银行方面的信息,实施贷款人受托支付,将凸显风险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贷款挪用风险的同时,将对借款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有商业银行人士称,目前,对于项目贷款,企业可以一次性提完,用与不用,如何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在项目建设的过渡期内,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业务,如转存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等。但采用受托支付后,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间将被压缩。
其二,项目审批效率与企业用款进度的平衡问题。一家政策性银行人士坦言,有时一个项目的审批需要半年时间,而企业这边已经需要使用资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项目在走完全部审批程序前,已开始申请贷款。
其三,如何处理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纠纷问题。贷款银行受托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但如果出现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借款人与项目建设单位产生纠纷,其利益如何保障。这也成为银行担忧的问题之一。
在风险评价与审批环节,亦有问题值得注意。“由于信息不对称,时间压力又比较大,银行的风险评价只能基于项目可研报告。”前述中小银行授信人士直言,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我们发现,可研报告的质量较低,生产性项目好一些,而市政类项目的可研报告则非常糟糕”。
而源头的风险会传导到贷款“三查”环节。上述中小银行授信人士称,项目可研报告质量低,会影响到贷前调查报告的质量,进而在贷中审查环节,银行评审也会很困难;“基于贷款投放的压力,又要同意项目申请,此时就要附带很多条件,这些条件经办行能否落实,也存在不确定性”。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建议,办法出台前,银行内部的制度改革需要先行,“自身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需要适应这套办法,而且经营理念、绩效考核制度都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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