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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例:食品安全“假一赔十”

2009年06月05日10: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4天前,消费者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只能按照《消法》规定,获得商品价格的1倍赔偿。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消费者再遭遇类似情况,不仅可以获得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还可以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依法获得因食用过期变质食品,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相关赔偿。

  昨(4)日,工商部门按照新的法规,处理了成都市首例获得10倍赔偿的食品消费纠纷。

  买袋面包 过期发霉

  6月1日早上9点过,消费者邓广秀在金堂赵镇滨江路一食品店,购买了一袋价值6元的某品牌肉松面包当早点。然而,她在食用过程中,却发现面包上有霉变现象,她以面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立即拨打了金堂工商局12315消费申诉举报热线。接到消费者邓女士的投诉后,金堂工商局园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理消费投诉情况。

  无独有偶的是,就在园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前往食品店调查取证期间,工商所又接到消费者周倩投诉,称自己同样在该店购买了一袋同品牌、价值3元的早餐面包,在食用时也出现面包表面霉变现象,遂以面包过期为由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按照新规 10倍赔偿

  赶往消费纠纷发生现场时,消费者正在和商家叶某理论。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消费者邓女士和周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对此,叶某态度很诚恳,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同意退掉有质量问题的面包,并进行面包价格1倍的赔偿。

  对于商家的态度,执法部门表示肯定,但对于其主动提出的赔偿金额,执法人员却当场予以否定。“依据6月1日新颁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工商所负责人介绍。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宣教和调解,商家最终接受了新的赔偿依据,按商品价格10倍的标准分别向邓、周两位投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0元和30元。同时,工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叶某给予当场处罚。

  早报记者李正勇摄影赵霞

  □权威解读

  如何界定“明知”

  新法规虽然提出了10倍赔偿,但强调了销售者“明知”的前提,如何才能界定为“明知”?四川省工商局原副局长、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名誉副会长谷岩说,所谓“明知”就是你事先应该知道的,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商家还可以规避责任说自己不知道。如果在明知的情况下仍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就应该承担10倍赔偿。而销售过期变质的商品就属于“明知”。他举例,一般面包包装上都标注了面包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厂家和经销商都事先知道的,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在处理时可以界定为“明知”行为,按照10倍索赔进行处理。

  同时,谷岩也提醒消费者不要进入新法的误区。因为新的法规在10倍赔偿后,消费者依然可以根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另外对因过期变质食品给自己造成的身体伤害、交通、误工等方面,依法进行索赔。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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