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合伙人宋一欣提供的数据显示
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获赔率达九成
□ 本报记者 张歆
从《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以来,投资者因证券欺诈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明显增多。
宋一欣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介绍,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主要适用于《证券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即《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部分涉及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的案由。
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类案件中,标志性的案件有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庆联谊案和生态农业案等五大案,在这些案件中,自彭淼秋诉嘉宝实业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上述案件中的起诉原告,大约90%的人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的现金或股票。2008年9月,在南京中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则是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据统计,目前在诉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11起,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立案、审理、执行)。此外,在诉讼时效内,可诉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34家,可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有6家,可诉的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有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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