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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英案透视民间金融的尴尬境遇

2009年06月05日16:5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财经》 作者:崔晓红

  在一个小小的县级市,吴英就可以非法吸纳如此巨大数额的民间资金,说明大量的民间游资急需出口。国家应该予以重视,出台更加明细的法规,一方面给民间游资以出口,另一方面,也部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2009年4月16日,吴英站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当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吴英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这也是她自2007年2月被批捕以来,首次在公开场合露面。

  庭审现场,来了30多家媒体及近200名旁听者,足见外界对这起案例的关注程度。尽管吴英的暴富神话已于两年前终结,但只要案件一日不审理,法庭一日不宣判,公众就会等着看。这就像一出话剧,虽然大幕已经落下,但只要主角不出来谢幕,就不能真正算完。

  当天,吴英身穿白色长袖T恤衫,外套黄色马甲,梳着马尾辫。从她在庭上的表现看,她是做了充分准备的,她甚至当庭翻供,为自己作最后的努力。

  庭审从早上9点30分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35分,双方争辩激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表示择日再审。

  财富神话的缘起与破灭

  吴英“出名”是在2006年,迅速而突然,犹如一出闹剧,没有铺垫,没有前奏,直接进入高潮。有关她的报道充斥报刊杂志以及网络,诸如“东阳女演绎暴富神话”、“亿万财富是怎样炼成的”等标题相当打眼。

  一些媒体报道说,吴英的财富高达38亿元。按这个数据,她可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的第68位,女富豪榜的第6位。这一年,吴英只有26岁。

  在此之前,吴英还只是一个开美容院的小老板。她的背景也不复杂: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在东阳技校就读一年半后辍学经商,父亲曾是一包工头,母亲务农。

  几乎毫无征兆,美容院的小老板突然发迹。2006年10月,吴英一掷千金买下了东阳县城汉宁街的700多间商铺,随后一口气注册了十多家公司,并成立了本色集团,自任董事长。在东阳的黄金街道,吴英名下的产业随处可见,本色商贸城、本色正道汽车服务、本色网吧、本色建材城、本色概念酒店、本色咖啡馆……

  人们对此类充满传奇神秘色彩的暴富故事总是充满了兴趣,更何况主角又是一个只有26岁的年轻女子。

  对于吴英巨额财富的来源,民间猜测五花八门:有的说她是炒期货赚的,有的说是她向义乌、温州、东阳一些老板融资而来,还有的说是走私、贩毒、卖军火、帮人洗钱赚的,甚至还有人说是继承了东南亚某国军阀的遗产。

  吴英自己的解释是,卖“羊胎素”赚到了第一桶金,随后得到一位高人指点,炒期货获利不少。另外,还有部分资金来自家族成员的支持。

  一时间众说纷纭,人们进行着各种猜测、遐想和演绎。但很快,东阳市公安机关介入,推翻了上述的所有说法和猜测。

  2007年2月7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警方抓获;2007年3月16日,吴英被东阳市检察院批捕;警方以吴英涉嫌合同诈骗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

  一度被爆炒的财富神话,就此终结。

  吴英案VS孙大午案

  2008年10月27日,金华市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事实上,吴英被捕后,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才最终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也从开始的东阳市检察院改为金华市检察院。起诉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同诈骗,最后确定为集资诈骗。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写道,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集资诈骗数额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律上,对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如何认定?《新财经》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许志永。他说:“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最主要差别,就是动机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是企业以经营为目的,资金周转不开,约定还本付息,主观动机是为了经营。而集资诈骗,核心在诈骗。主观上不是有信心或者是有希望能还,客观上也不具备还款能力,只是通过某种方式不停地卷钱。”

  吴英案很容易让人想到2003年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另一案件,孙大午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许志永就是当时孙大午的代理人。孙大午当时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起诉。对比这两起案件,许志永说:“吴英案和孙大午案存在相似的地方,都是借钱,约定还本付息,区别在于募集资金的范围和数量。孙大武案的集资对象大部分集中在熟人社区,募集资金量也要小一些,最后法院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只有1300多万元。”

  2003年10月30日,河北省徐水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孙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于这一判决,公众普遍认为法院量刑偏轻。许志永分析“偏轻”的原因在于:孙大午在当地百姓中的口碑较好,当地百姓认可这种方式。而且,孙大午完全有能力偿还,公司的负债率不高,只有40%。许志永还告诉记者,孙大午“非法集资”的款项早已经还上,“案发一两年后就都还上了。”

  就目前来看,吴英面临的形势要严峻得多。吴英的代理律师杨照东也坦言,上述两个变化对吴英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信号,“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十五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

  吴英翻供与律师的无罪辩护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代理律师杨照东为吴英作了无罪辩护。双方就罪与非罪进行了激烈辩论。争议的焦点是,吴英借来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诈骗,这将决定吴英最终面临怎样的刑罚。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明知本色集团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负担如此高额利息,仍向债权人大量借贷用于偿还利息,明显属于诈骗。本色集团旗下产业不过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

  杨照东则认为: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借款用于本色集团的经营活动,并承诺归还。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庭审现场,吴英本人也为自己作无罪辩护。她说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个人挥霍。她甚至当庭翻供,表示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是受人诱导,“有人跟我说,这样说才能早日取保候审。”吴英反复说,她借款是以经营本色集团为目的,“想做到上市,如果不是被抓,钱也许是有机会还上的。”

  对于吴英的翻供,许志永认为也在情理之中:“数额那么大,很可能是会判死刑的。她聪明一点的话,当然应该说有信心或者是有能力还上,这是生与死的区别。从法律角度看,不认罪、翻供,犯罪情节可能会加重。但是,对她本人而言,可以说是最后一搏。”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核心是:是不是“非法集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那么,吴英的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检察机关认为,吴英与大部分集资对象之前并不认识,应该归入“社会公众”的范畴。而杨照东则认为:目前起诉书认定的吴英的集资对象只有林卫平等11人,这些人有些是吴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的高管,属于特定人员,并不属于“社会公众”。

  据许志永回忆,如何认定不特定人群也是当年孙大午案的争议焦点。“当时,对方认定都是不特定民众。他们有一个逻辑,就是只要有一个‘不特定’就都是‘不特定’,这个逻辑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也存在说不通的地方,照此逻辑,属于特定的也都变成不特定了。比如,孙大午的父亲将4000元钱存在儿子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哪些属‘不特定’范畴?家人、亲戚、朋友、员工,是‘特定’还是‘不特定’?对于这一点,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此,从辩护角度看,也就存在较大的辩论空间。”

  从孙大午案到吴英案,

  金融体制没有明显进步

  吴英案庭审现场,坐在旁听席上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吴英的“债主”。原本希望有高额回报,没承想,“借出”的钱有去无回,损失惨重。

  有人认为,吴英案再一次拷问了中国的商业监管机制。本色集团在成立之初就疑点重重,监管部门没有及时介入,任凭吴英把骗局搞大。据悉,在本色被查封后,外地大笔资金还在涌入其账户。这一方面说明公权力的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的欠缺。

  对此,许志永表示,“监管部门当然负有行政责任。”但他并不主张实施特别严格的监管,“因为有很多小企业初期发展需要靠这个,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这种民间借贷在江浙地区比较普遍,其实是一种半公开状态。一边缺钱要贷,一边有钱要放,有需求就有市场。政府真的想取缔,也不容易,最好的办法就是阳光化。”

  许志永认为,中国金融体制目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是,监管层次不够科学,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金融体系应该分更多的级别,你什么样的信誉等级,可以做什么样的事,可以进入多少资金。信用等级低,资金规模就小,比如几十万元或者更少,放贷范围也有限。信誉等级提高了,你可以做更大的事。这是一个金融体系监管的细化问题。我们现在是粗放型管理,对监管部门而言,容易管理,但忽略了社会的需求,真正现代科学的管理应该是多层次的。”

  许志永说,当初代理孙大午案,一是因为对孙大午这个人比较认可,“案发之前,我和他见过一面,感觉他是一个比较有思想的人”;此外,他还寄予了一些个人理想,“这个案子涉及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等问题,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对这些方面有所推动。”

  当记者问及他对结果是否满意时,许志永沉默了片刻,说:“孙大午案子结束后,河北省专门出台了一个不追究企业家原罪的文件。因此,初衷还是实现了一部分。但金融体制改革,没有明显的进步。”

  记者观察

  民企非法集资案缘何屡禁不止

  近年来,民营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案屡禁不止。这其中当然不乏恶意欺诈之徒,但确实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发展铤而走险,通过向社会融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难题,不惜触犯刑律。

  时至今日,我们已经不能简单地从人性、道德层面去分析评判这类事件。而是更应该从制度层面找到问题的症结和解决之道。

  无论是孙大午,还是吴英,以及其他类似案件,尽管在情节上有轻重之别,但它们揭示了一个共同问题:民间金融的尴尬及其合法性问题。

  从吴英所在的浙东地区来看,地下金融十分发达,从温州炒房团到炒煤团,从搞实业到义乌的商铺经营,背后都有民间借贷的影子在显现。民间拆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营经济的融资难问题。当然,在高额回报的背后,民间借贷也潜伏着巨大风险。

  民营企业融资难早已不是一个新话题,甚至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问题一日不解决,就得一直谈下去。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如果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得不到明显改善,此类案件将难以杜绝。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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