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征缴、抵押等方面给予金融机构待遇
由于被定位为“一般工商企业”而致小额贷款公司遭遇与金融机构不同待遇的局面,在浙江率先破题。
早报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这是目前在国内风生水起的小额贷款公司首次被赋予“金融组织”定位。
引人注目的是,为解决“无米下锅”难题,《意见》还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提前半年增资扩股——此前规定的期限是1年。
给予“金融机构待遇” 在《意见》中,浙江“名正言顺”地提出,在为小额贷款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将得到积极支持。
《意见》同时表示,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减免;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此前,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遭遇“不公平待遇”。据银监会、央行去年5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由于未被赋予金融机构属性,小额贷款公司去年9月在浙江甫一试点即遭遇税赋重、业务范围狭窄等“成长的烦恼”,运营成本高企,盈利步履蹒跚。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赋不按金融机构存贷利差征收,而按普通工商企业缴纳,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而同为服务三农的农信社2个税种的税率分别为1.25%和3%。业务品种仅限于贷款和财务咨询。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融资时又不能享受“上海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螺蛳壳里做道场”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无钱可贷”,浙江也开始寻求“螺蛳壳里做道场”,帮助解决资金难题。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其借贷资金来源有二: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二是不超过2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低于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这一“先天不足”使浙江小额贷款公司“闹钱荒”几成规律——省工商局调研报告显示,在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60%经历过“无米下锅”的停工窘境。
为此,《意见》规定,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1倍。而根据去年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才可增资扩股。
同时,《意见》表示,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至30%;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
目前,浙江共审核7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正式开业营运的65家。至4月底已累计发放贷款192.1亿元,户均贷款9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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