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信托指引也将获得修改
历经多次行业整顿后,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日益步入正轨。除了已经纳入监管体系的私人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和银信合作业务之外,房地产信托业务也有望出台规范管理政策。
CBN独家获悉,上周,银监会召集多家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培训,听取业界建议。
一位参会的信托公司副总经理介绍,银监会召集了多家信托公司主管信托业务的副总经理,在北京举行此次为期三天的业务培训。他介绍,会议的主题为银监会自去年陆续下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操作指引》、《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及《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下称《证券指引》)。
“指引的出台就表示着这些信托业务‘合法’了。”这位副总表示,法律法规规范了市场准入、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环节,也有利于整个行业、市场的规范发展。
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作为唯一的“全能”金融牌照,常以创新或者擦边球的方式开发信托产品。比如通过银行发行信托计划的“银信合作”模式;比如通过银行发行公募基金公司担任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信托,又被称为“公募基金私募化”。在各类操作指引出台之前,信托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常常担心被政策叫停。
“(我们)畅所欲言,”这位副总称,培训会上,监管层认真听取了信托公司的意见和建议,“政策的制定者、执笔人来跟我们一起讨论具体业务。”他所指的具体业务包括房地产信托,称监管层透露不久将出台《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证券指引》规定,信托公司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实际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即一般所指的私募机构)应符合条件之一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关于业绩报酬,《证券指引》规定,“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他透露,会议上,有的信托公司认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且信托私募也引入商业银行托管信托财产,1000万实收资本的规定对业务开展有所限制。同时,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对业绩报酬的提取规定有不同看法,“有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长达10年、20年,投资顾问则长期只有大约1%的管理费收入,这是不能支撑公司运营的。”他认为,每年度提取一次业绩报酬比较合理,既能防止业绩波动损害投资人利益,又能令信托公司、投资顾问的长期运营有所保障。
一位信托研究人士表示,《证券指引》出台后,出现了很多1年期甚至几个月期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到期再重新成立,就是为了解决提取业绩报酬的问题。”他认为,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证券投资的长期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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