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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不得出租、交易、经营

2009年06月24日06: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吴飞

  违法建筑不得出租、交易、经营

  市人大常委会昨审议《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晨报记者吴飞报道 经反复斟酌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昨日终于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

  在家边上自行搭建一间附屋,这间房子将不能出租、不能交易;临街的门面再搭一间想开小饭店,那营业执照将办不下来。这是昨日审议的《修订草案》对违法建筑的新规定。“关于对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问题,必须从机制上进行研究,增加有关遏制违法建筑的措施和力度的规定。”委员审议时如是说。

  有委员和市民提出,应当设立统一的违法建筑举报电话,以方便群众举报。对此,修改稿明确: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拆违实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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