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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同命不同价 王胜眀:死亡赔偿宜原则全国统一

2009年06月30日07: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赵杰

  针对近年来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眀建议,死亡赔偿原则适用全国统一标准。

  近日,王胜眀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结束后所做的讲座中,指出了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未来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认为死亡赔偿原则上适用全国统一标准,而精神赔偿则应做差异化考虑。


  一直以来,在现实中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的赔偿已较为明确,便于计算,争议不大。但是由于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后者获得的金额比前者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了“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赔偿标准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王胜眀认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据悉,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同命不同价”争论的首度回应。王胜眀认为,纵观国外死亡赔偿制度的做法,缺憾之一是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都以财产损失为基础。由此,他建议,侵权行为中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

  去年底,《侵权责任法》草案接受了立法机关的第二次审议,其中,围绕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条款讨论热烈。在肯定该法对这一内容进行规定的同时,也有人提出来草案对赔偿标准没有做细化规定,应做出进一步修改。

  对此,王胜眀认为,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赔偿条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在现实中,造成精神损害的,由于难以计算而无法确定应赔付的金额。因此,法律一般不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而由法院根据个案来认定。他指出,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目前可低一点,以后逐步提高,除考虑精神损害程度、侵权行为恶劣程度外,应当考虑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考虑个人差异。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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