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公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汽车以旧换新最高补6000元
【本报北京6月29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 李萍)日前,商务部、财政部公开征求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时间、标准,以及补贴领取时限等具体操作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的时限是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此间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均可享受补贴。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以旧换新的年限限制,如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年限均不能超过8年,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使用年限均不能超过12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相关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相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类型车辆的单车车辆购置税金额。其中,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补贴4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补贴3000元;报废其他车型,每辆补贴6000元。
“以旧换新”不能同时享受购置税减半征收。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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