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启动人民币跨境结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史进峰 北京报道
7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经过3个月的酝酿后,正式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始于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城市推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帷幕。
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部石磊称,“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其中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希望更多人民币通过贸易流出去,支持香港离岸市场的充分发展。”
为香港离岸中心奠基
《办法》明确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清算行的模式,主要适用于港澳地区,另外,在东盟地区将会采取代理行的模式。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分析称,“之所以在港澳地区实行清算行模式,是因为该地区本来中国银行管理操作清算系统已经比较成熟。”根据《办法》,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指出,人民币结算业务将使香港的市场开放度更大,这是毋庸置疑的;香港将是离岸金融中心。
中国银行石磊也认为,“《办法》出台主要目的就是支持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充分发展。未来人民币想要完全自由兑换,可能先要在香港离岸市场做试点。实现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是第一步。”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港澳人民币业务开办以来,业务涉及存款、兑换、汇款、银行卡、人民币支票、人民币债券等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人民银行将根据《办法》,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
对于此前担忧的实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后人民币升值风险,相关专家认为,在人民币结算业务实行初期,业务量、实施范围尚比较小,因此短期内人民币结算试点不会给人民币币值造成太大压力,短期内也不会对外汇储备产生太大影响。
连平认为,目前,人民币“出口”到境外后,可以存款、汇兑、也可以用来未来贸易支付,但尚不具备形成人民币境外拆借市场的条件。“但未来会不会用于其他用途,是否允许境外代理银行把资金拆借到其他地方,《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石磊认为,未来有可能在周边地区形成一个人民币境外拆借市场,从而给人民币汇率带来挑战。“现在,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已经对人民币汇率有了一个决定性的影响。如果未来形成一个离岸市场汇率,那么人民币汇率有可能过了一条河就不一样了,即人民币形成中国大陆与香港离岸市场两个不一致的汇率。”
出口退税一视同仁
关于试点地区,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关于试点企业,《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但香港方面则不会指定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也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参与人民币结算业务。
同时,《办法》规定,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此前,之所以实施细则迟迟不出台的原因之一,是相关部委在相关企业出口退税政策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看法。
对此,《办法》显示出一视同仁的态度。据央行负责人介绍,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
连平认为,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下产生的出口退税等问题,未来政策肯定是一视同仁的。
另外,对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展后带来的风险问题。《办法》中也有多处规定,在总量控制、汇兑数量资金规模、融资规模都有限额规定。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与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合作备忘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业务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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