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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

2009年07月10日10: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张兰

   本报北京7月9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规范和完善保险监管行政复议工作,保监会对2001年制定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新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复议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按照新办法规定,依照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新办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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