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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时代成历史 证券维权环境大大改善

2009年07月14日07: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代理律师谈杭萧钢构案投资者维权:

  “银广夏”时代成历史证券维权立法、司法环境大大改善

  陆媛

  43岁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雨生在他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先后主办了“银广夏”、“科龙电器”、“杭萧钢构”、“航天通信”、“*ST九发”等证券民事诉讼案件。
从最早举步维艰的“银广夏”案,到近日以投资者获得现金赔偿了结的“杭萧钢构”案,陶雨生切身感受到证券维权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司法实践都有了长足的进步。

  而社会各方面,包括监管层和媒体都给予了证券维权案例极大关注,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维权行动也采取了更加务实和理性的态度。这些因素都从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杭萧钢构案的圆满解决。近日,CBN记者就此专访了陶雨生,以及大成律所另一位参与此案的律师武峰。

  CBN:银广夏投资者维权案经历了5年坎坷的历程,审理周期很长,仅获得较低折扣的股票形式赔偿,最终结果有的投资者也不是很满意。请评论一下历经两年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案的进展是否令人满意,与银广夏案相比有哪些特点?

  陶雨生、武峰:股民基本上都比较满意,纷纷致电或者发来短信表示感谢。从速度来说我们也不能说不满意。根据以往经验,此类案子审理周期较长,我们是有心理预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案的案件审理周期已经大大缩短。

  银广夏投资者维权案花了5年时间,即使判决之后,也有大量案件没有解决,而杭萧钢构此案达到几乎100%的调解率,82%的赔付率,还是非常高的。

  调解要想成功,那么原被告双方态度都很关键。杭萧钢构方面的态度体现了积极务实的诚意,而银广夏案当时是比较僵持的,直到最后才结合股改拿出了调解方案。当然杭萧钢构也是希望尽快结案,减少未决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尽快让上市公司甩掉这个包袱。

  我们感觉杭萧钢构历此一案,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人治理完善、现代化经营理念都会有很大提升,杭萧钢构方面在本案中解决问题的务实态度、灵活性都比较好,当然在调解过程中也是有激烈的交锋的,原被告双方律师毕竟都是从各自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

  除了上述特点,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案的特点还包括,没有一个自然人单独起诉,都是委托专业律师,这也说明了股民维权理念的成熟。银广夏案当时有相当一部分股民自行起诉,虽精神可嘉,但此类案子专业性、复杂性较高,客观来说,还是委托律师较宜,维权效果更好。

  CBN:2007年5月14日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的诉讼时效到期,此后一周内启动调解程序,两天内调解成功,为什么这么快?

  陶雨生、武峰:这次调解成功不是偶然的,有多重因素。首先这是社会问题,股民分散范围广,股民人数多,各方关注程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各方对这类案件都比较重视。

  第二,此次调解过程中,各个主体都起到很重要的影响作用。杭萧钢构、杭州中院、投资者律师团,都表现出积极务实的态度,事前做了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为这次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

  CBN:从法律和司法环境来说,杭萧钢构案和银广夏案有哪些区别?

  陶雨生、武峰:最大的区别是办理杭萧钢构案时具备了以2003年司法解释为主的司法体系环境。

  2001年刚开始办理银广夏案子时,当时的司法解释曾起到了阻碍的作用。由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发布的《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称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几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银川中院正是根据这个通知拒不受理股民起诉的。

  不过也正是银广夏案件对后来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制度完善起到了积极的催生作用,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两个里程碑式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杭萧钢构案正是遵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而较为顺利解决的。

  CBN:在司法实践方面,法院的表现是决定维权速度的关键因素之一,而银广夏时期的情况如何呢?

  陶雨生、武峰:银广夏当时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备受媒体、股市专家和股民等的追捧,是行业中的“明星”。当“明星”虚幻的华丽的外衣被突然扯掉,经历证券市场上史无前例的连续16个跌停板后,广大股民损失惨重,自然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近千名受害股民纷纷举起诉状奔向法院,法院自然面临受理的巨大压力。法院最初就拒绝了受理。

  银广夏案案发于2001年,2002年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解释,一直到2004年4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才正式立案受理。

  其间,原告代理律师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3年11月1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络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共同发起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律师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位代理律师参加了研讨会,呼吁尽快启动该案诉讼程序,并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督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后来,该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结合银广夏股改,按照“以股权换诉权”的模式,以向股民赔付股票的形式最终解决了该案,这也算做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人数众多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试水之作”,为以后积累了经验。

  CBN:那么此次负责本案调解的杭州中院在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陶雨生、武峰:杭州中院在调解前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法院在梳理归纳双方意见之后,按照法律规定,找到一个平衡点,兼顾双方利益、社会影响。杭州中院的工作态度、执法严谨性都是值得称道的,这样才能做到两天内全部调解完毕。插图/苏益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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