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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严禁创投非法集资

2009年07月17日01:2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8月底前对创投企业募资活动开展专项检查

  早报讯昨天上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规范创投募资行为。

  针对当前创投业界出现的非法集资苗头,通知中提及的“取消备案”是发改委应对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山西省发改委网站于7月14日已公布该通知全文。

  《通知》表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创投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首先,《通知》要求严把备案条件。通知强调,经营范围、实收资本、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高管人数和资质等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门槛,否则不予备案。

  据了解,一旦取消备案,意味着创投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无法享受发改委关于创投引导基金支持的政策。

  通知规定,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通知》特别指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可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也不允许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

  发改委称,出现上述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

  代理业务方面,发改委要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得承诺固定收益;也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发改委还在《通知》中表示,各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今年8月末以前,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募资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马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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