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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户籍居民可申请公租房

2009年07月17日12: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作者:周 森

  非户籍居民可申请公租房

  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者将被处以罚款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昨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明确规定市政府可以合理设定条件,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将住房困难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这就意味着,将来非户籍居民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甚至廉租房。

  非户籍人口纳入住房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陈伟元在立法说明中指出,从2007年全市普查数据看,我市年收入10万元以下、资产40万元以下的户籍无房家庭约为5.78万户。而按照我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4万套。考虑到各年度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需求以及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预计规划期内,我市可将约2.1万户非户籍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因此,基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改建议稿)延续一审稿中关于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的规定的同时,明确规定:市政府可以合理设定条件,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将住房困难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单身居民年龄限制取消

  鉴于社会公众就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的限制性规定意见较大,修改建议稿取消了一审稿中关于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方可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得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内容,授权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另行规定。

  此外,由于市民政部门正在研究制订我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其界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将由当前的低保对象延伸至低保边缘人群。因此,《修改建议稿》采纳市民政部门意见,明确对于市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采取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实行应保尽保、全面覆盖。

  转让住房三年后方可购买保障房

  根据住房保障以租为主、以售为辅的理念,《修改建议稿》对申请条件中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的限制、租赁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设置等有关条文进行了调整,一方面严格购买条件,另一方面放宽租赁条件。譬如: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者,不能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地区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而且在申请前三年内都不能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房;而申请租赁保障房的,则允许在本市外的国内其他地区拥有住房。

  租金标准首先考虑承租人经济能力

  本报6月16日曾经报道,过去两年里,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两次推出公共租赁住房,以低于市场价30%左右的价格出租,但是却出现大量空置、弃租,而经济适用房却非常火爆的现象。这次住房保障条例立法对该问题给予重点关注,修改了有关租金和销售价格的规定,将确定租金和销售价格需要考虑的因素加以区别对待:对于租金标准的制定,首先强调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其次才是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而对于销售价格,则是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以及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骗租骗购将处罚金

  修改建议稿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恶意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的惩处力度,包括增加对隐瞒或者虚报申请信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处罚规定。譬如:申请时弄虚作假的,不但要驳回申请,而且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骗取到公租房的,不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而且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骗购到经济适用房的,主管部门将回购住房,按市场租赁价收取居住期间的租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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